12岁女孩遭车祸不幸离世
2024-05-19 14:56:08
"我说我心里头这样难过,你们还说出这种事情,我辛辛苦苦养育12年啊,娃儿还在殡仪馆堂上停着" 出生后婴儿险遭遗弃 养父母视如己出倾注爱意 2009年8月,四川省叙永县的郭某彩生下一名婴儿。此时郭某彩已经有两个女儿,认为自己无力抚养第三个孩子,遂产生将这名婴儿遗弃的想法。 郭某彩的侄女王福分(化名)听说此事,劝说母亲朱现翠帮这名婴儿找个好人家。当晚,王福分和朱现翠便将这名婴儿背回了家。 朱现翠本想先养着这个孩子,再给她找一个合适的收养家庭。几个月后,朱现翠逐渐和孩子生出了感情,决定自己收养,并和丈夫王举祥给她取名为王艳。 王家已经有三个孩子,既不符合收养条件也办不了收养手续,因此朱现翠夫妇一直没有给王艳办户口。但他们还是将王艳视如己出,精心呵护她长大。 2016年,王艳到了上小学的年纪,朱现翠夫妇找到了王艳的亲生父母,将她的户口补录在王艳舅舅的名下,随舅舅姓,户籍上的名字改为郭艳。也正是这个时候,郭艳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尽管郭艳对被遗弃的事耿耿于怀,养父母还是劝说郭艳放下隔阂,多和亲生父母家走动,毕竟有血浓于水的感情。 命运多舛遭车祸 亲生父母率先要求赔偿 2021年7月,郭艳的亲生父母将她接回家。几天后,12岁的郭艳搭乘亲戚的三轮车去一家景区玩耍,遭到对向驶来的大货车撞击,两人当场遇难。 经检验鉴定,大货车的转向制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货车本身也超出了核定的载荷量。车祸发生时,货车司机为了躲避对向来车,措施失当导致了悲剧。当地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艳和亲戚两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货车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四年。 得到消息后的郭某彩夫妇,第一时间赶到交警队以郭艳亲生父母的身份跟车主谈判,要求赔偿。 一天后,养父母一家才从外人口中得知郭艳出了车祸。得知郭艳死讯后的养父母悲痛万分。在郭艳下葬的前一天,养父王举祥特意跟郭艳的亲生父母联系,让他们送孩子最后一程。亲生父母虽一口答应,但最终还是没有来。 交警队这边,郭艳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针对赔偿金的问题互不相让。协商不成,他们分别作为原告,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由于两起案件的诉由及被告都相同,承办法官将这两起案件并案审理。 情与法之争 案件出现争议焦点 2021年12月,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郭艳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谁才有权利获得郭艳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 亲生父母方向法院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亲子鉴定书,证明他们才是死者的父母。他们认为,王举祥夫妇收养郭艳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并不合法,因此赔偿款只能归他们所有。 养父母方认为,虽然当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他们确实抚养了郭艳12年,因此他们才是本案的适格权利主体。 承办法官认为,从实际抚养和情感投入来看,郭艳的离世对养父母的伤害更大。所以他们认为,养父母才是本案的权利主体。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开车的驾驶员、事实车主、大货车的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和施工管理方这五名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叙永县应急管理局调查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了安全生产。通过安监人员技术鉴定发现,车辆所有人没有按时对肇事车辆展开技术检测,导致其存在制动缺陷,同时肇事车辆也存在非法改装问题,应该对车辆的实际经营者王妃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是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负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其疏于管理,对车辆非法改装视而不见,最终导致车祸,因此应急管理局也对其进行了23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事实车主和挂靠单位,承办法官认为施工管理方也同样存在过错。厚辉建筑公司没有对涉案车辆的改装、超载行为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施工管理方应对超出保险赔付限额部分负担60%的责任,剩下的40%责任由事实车主和挂靠单位共同负担。 2021年12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举祥、朱现翠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59万元。被告厚辉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15.1万元。被告王妃赔偿原告因郭艳交通死亡产生的损失10万元。被告重庆旺越运输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驳回了郭艳亲生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所有赔偿款均归死者的养父母所有。 普法时间 Q1: 王举祥夫妇说自己是郭艳的养父母,但是他们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关系应该怎么认定? A1: 从法律上来讲,收养关系确实是不成立的,但是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影响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事实上存在的抚养关系。收养和抚养这两个法律概念是不一样的。收养它旨在建立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更多考虑的是事实上对于子女的照料、教育,使得子女能够健康地成长。 Q2: 本案当中,一方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一方是养父母,您觉得哪一方才能是这起案件的权利主体呢? A2: 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需要考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规范目的到底是赔什么。对此学理上还是有争议。已经达成的共识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的赔偿。本案死者还未成年,从出生到她生前的这段过程的抚养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情感,我们是可以切实感受到、理解到和认识到的。这样产生的损失,在本案当中我赞同把赔偿请求权给予她的养父母。 Q3: 法不外乎人情。这起案件产生了法与情的冲突,像这样的案件会不会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呢? A3: 成文法永远要面临这样的困难,就是要以有限的规范来调整无限丰富的生活关系,要以一般性的、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特殊的个案。要达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实际上需要讲究一定的法学方法,就是要在尊重成文法的前提之下重新考虑,制定法在面临具体个案的时候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个案子的裁判效果我觉得应该是不错的,符合伦理、道德、情感,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